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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拘禁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80********,汉族,中专文化,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路**二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固定职业。2019 年4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7年8月9日、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9日、11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马某某(男,58岁)与被告人周某某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在发现马某某的行踪之后,便找来同样与马某某存在债务关系的孙某某(已判刑),二人一起将马某某带至其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的暂住地,并由周某某找来王某某及卢某某(均已判刑)对马某某进行看管直至2016年11月19日。2016年10月20日,孙某某在得到马某某的5万元还款后离开,同日与马某某同样存在债务关系的刁某某(已判刑)得知后与李某某(另案处理)也赶来对马某某进行看管并让其还钱至10月末。在此期间,马某某于2016年11月14日被周某某、刁某某等人带出对账并按照周某某等人的要求写下二张欠条。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马某某曾分别遭到周某某、孙某某及刁某某等人的殴打,造成马某某鼻部、眼部等处受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鼻部及右眼眶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

经侦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欠条、借款合同书、工作记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付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以及同案行为人王某某、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 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刁某某对周某某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威娜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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