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Z26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社**街**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社区**街**栋**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6月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吴某某投资70万元到澳门“洗码”项目,期间吴某某付给被告人周某某投资收益人民币10万元。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因拿不回自己投资的60万元,认为被吴某某诈骗,向吴某某追讨未果。2020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纠集刘某某、“小超”、“稳锅”、“小头”、“表哥”(均另案处理),驾驶湘HRH****黑色本田艾力绅商务车,从湖南省长沙市来到广东省海丰县**酒店门口,强行将吴某某拖上商务车,带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酒店二楼一房间,途中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在**酒店房间内,吴某某被迫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并用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40万元给被告人周某某之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才放其离开,吴某某回到广东省深圳市后报警。经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广州南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致胜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补充材料7页,本院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