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69********,汉族,初中,群众,河北**有限公司藁城代办处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住址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河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藁城成立代办处,法人是葛某某,葛某某任命周某某为藁城代办处负责人(主任)。被告人周某某在藁城区域内发展王某甲、路某甲、赵某某、田某某等人为该代办处代办员并通过上述代办员在各村设立代办点,在无相关金融部门的批准下,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高息为诱帮助河北**创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司法审计机关作出司法审计报告;被告人周某某于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期间帮助河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藁城区非法吸收275人522.133万元存款,其中返还本金金额36.3054万元,造成存款人实际损失485.8276万元,根据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帮助河北**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提成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投资存款凭证、河北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补充审计情况说明;集资人相关报案情况明细表;周某某到案经过;同案犯王某甲、路某甲、赵某甲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人李某甲、王某甲、路某甲、赵某甲、田某某等人的供述;3.集资人曹某某、赵某乙、孙某甲、孙某乙、路某乙、路某丙、王某乙、李某乙、杨某某、李某丙、裴某某等275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已认罪认罚并签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鱼
检察官助理:倪世成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取保候审处所: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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