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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开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二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53********,汉族,初中文化,滕州市×××退休职工,住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3年,王*(已判刑)以未注册的山东润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聘用被告人周某某为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面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通过开设门头、积极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户8620793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直接吸收存款4户19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姜某某、张某某、刘**等人证言,同案行为人王*、刘**、张**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来宝彦

杨文静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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