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12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原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原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8月26日退回无为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无为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7月11日、2020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2020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周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其需要资金投资宣城市**棉制品有限公司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支付1分月息,并明知其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先后向黄某某等17人吸收资金,数额累计69.55万元(人民币,下同)。因投资亏损,周某某仅支付部分集资参与人本息合计8.54万元,并采取不接电话等方式逃避集资参与人催讨,致使集资参与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在其亲属陪同下向无为市公安局投案。截止提起公诉前,周某某已归还集资参与人15.87万元,并与16名集资参与人达成还款协议,取得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查询证明、借条、银行回单、收条、还款协议书、报案人自述表格、谅解书、电话记录、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宣城市**棉制品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张某甲、徐某丙、徐某丁、张某乙、刘某某、徐某戊、徐某己、徐某庚、徐某辛、徐某壬、徐某癸、荀某某、徐某子、胡某某、徐某丑、徐某寅、卫某某、徐某卯、徐某辰、徐某巳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无为市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还部分集资款并取得集资参与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波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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