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257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68********,汉族,初中文化,贵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原湄潭县**有限公司****,原湄潭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将线索移送至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遵义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18日将本案指定遵义市**,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6日、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03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周某甲先后以个人名义或合伙方式投资开发湄潭县**车站、**广场片区、**小区、湄潭县**浴业、湄潭县**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2006年至2011年期间,周某甲因资金匮乏,便通过其高利借款认识的周某乙、王某甲、陈某某、蒋某某等人向非特定人员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许诺支付高额利息(月息2%-8%不等)为诱饵,承诺在约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因不堪高利重负,周某甲授意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夏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蒋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以许诺支付高额利息(月息2%-8%不等)为诱饵,承诺在约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在湄潭县内进行宣传发动,大肆吸纳社会公众资金,周某甲授意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夏某某、罗某某等人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将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汇入各银行账户,随后由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夏某某、罗某某等人根据周某甲的吩咐以取现或转账方式为周某甲支付之前的借款本息,以借新款还旧债方式维系资金运转,后因不堪高利重负,导致资金链彻底断裂。经查证,从2006年至今,被告人周某甲共向廖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陈某某、雷某某、李某某、蔡某某、文某某、任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等110名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91122亿元,造成湄潭县内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工作指令、立案决定书、拘留证
、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到案经过、借款人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借条、收条、借款协议、银行流水、收款凭证、地块项目合作开发股份抵偿合同、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补偿协议、安置不成协议、合伙开发协议、联合开发建设协议书、湄潭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遵义监管分局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照片、协助查封通知书等;2.证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夏某某、罗某某、廖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陈某某、雷某某、李某某、蔡某某、文某某、任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等借款人及介绍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审计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2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口口相传的方式通过亲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并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金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莲
代理检察员:王琼英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侦查卷宗叁拾柒册,光碟贰拾柒张,量刑建议书叁份,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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