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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94********,汉族,专科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逯某某(已起诉)等人于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间,在本市朝阳区**路**座**层等地,以**等项目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投资人张某某等人资金人民币250万元,造成损失190余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 年12月2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投资人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辨认;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5.其他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4月20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4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无查封、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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