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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5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现住开远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开远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开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周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开远市**镇**村委会**地村**地(小地名)的林地种植玉米,造成原有地表植被已被破坏。经鉴定,周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现场面积为11.26亩,林种为防护林,地类为灌木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俊秀

检察官助理:后恒锋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925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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