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大道**号**单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9年5月28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租赁了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石盘村洞子沟社土地共计60余亩,并将其承运的“龙湖紫云台一期工程”土石方渣土运至该土地上倾倒,致使大量土地被渣土填埋。周某某在租赁土地时,与当地村民约定租赁期间截止土地被征收之时。其间,前述部分土地于2011年2月被北碚区人民政府征收并转为建设用地;部分土地于2013年11月被北碚区人民政府征收,但未转为建设用地(该部分土地以下称“2013号地块”)。截止2014年,周某某倾倒渣土共计占用位于洞子沟社的集体农用地、国有农用地61.36亩。
2017年1月,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紫云台项目部为回填龙湖紫云台二期二组团工程项目,到被告人周某某倾倒渣土的土地上取土,形成高斜坡的安全隐患,并引起当地村民信访。同年2月22日,经北碚区维稳办组织协调一致,由**建司支付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2014年由周某某发起成立)取土费用9万元,由**建司督察紫云台项目部及时整改。周某某遂以整改排危为由,安排刘某某具体负责整改事宜,租赁推土机将高斜坡推缓,同时在该土地上倾倒渣土。其间,北碚区人民政府分别于2017年4月、9月征收了周某某租赁的土地并转为建设用地。至此,周某某租赁土地全部被征收,2013号地块土地用途仍为农用地。
2018年2月,戴某某承包了毗邻周某某原租赁土地的祥瑞工地回填场项目。同年3月,周某某承包了毗邻原租赁土地的竞盟工地回填场项目。经周某某、戴某某协商一致,由**建司与戴某某合伙经营该两处回填场项目,具体由戴某某负责组织渣源,由**建司负责现场管理。周某某遂安排刘某某负责回填现场管理,由一名工人负责收取渣票和安排车辆倒渣。**建司在经营过程中,除向回填场内倾倒渣土外,也在包含2013号地块的周某某原租赁土地上倾倒了大量渣土。
2018年6月8日,北碚区城市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检查发现**建司在回填场外弃置建筑垃圾。同年8月7日,北碚区城市管理局以**建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对**建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12月3日,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及**公司所违法占用的67.77亩土地,土壤新表层土层总体达到“重度破坏”。经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定,前述被“重度破坏”的土地中,包含2013号地块736.83平方米林地、17505.38平方米水田用地,共计27.39亩农用地。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国土部门关于歇马街道石盘村洞子沟组弃土场占地情况说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影像图、土地租用补充协议、土地租用协议、办案说明、行政判决书、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汪某某、江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济
检察官助理:李 欢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大道**号**单元**,联系电话1380831****;
2.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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