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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乡**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永福县广福乡大石村大石3队“架马沟”山场,违法占用林地种植砂糖桔。经广西泽森林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该山场林地面积0.5公顷(7.5亩),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国家公益林保护等级为II级,林为水土保护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廖某某、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西泽森林设计有限公司鉴定书意见;5.现场勘验:图、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果树,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永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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