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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67********,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村,现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2年承包土默特左旗**镇**村80亩土地,承包后改变土地用途,在土地上建设农家乐,陆续建设了房屋等设施,2015年被告人周某甲将承包的土地转让给周某乙(系被告人周某甲哥哥),周某乙从2016年开始将农家乐改造为**博物馆。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内蒙古**博物馆占地面积共计81.78亩,其中占用林地面积68.01亩,林地地类全部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非林地面积为13.77亩。被告人周某甲未办理占用土地手续,擅自改变了林地及土地用途,致使林地内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面积较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工作证明、弓某某自述材料、周某甲转租合同、土地转租费、委托书、土地转让协议、集体承包合同、释放证明书、病例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寇某某、杨某某、周某丙、云某甲、云某乙、云某丙、云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林保数据图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致使土地遭受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慧平

2019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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