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9********,汉族,专科毕业,扶余市**镇**村村书记,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质保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扶余市森林公安大队接到举报称:**镇**村有非法侵占林地的现象,请求查处,现场位于扶余市**镇**村93号小班内,林业工程师用GPS对涉案的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测得涉案地块被非法种植玉米面积15亩,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使林地失去了原有的生态防护功能。经调查取证,此林地为周某某于2019年春季帮助于某某发包给王某某种植农作物玉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林地发包、转让合同等;2.证人王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偿还债务,将林地以耕地的形式承包给他人抵债,帮助林地所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山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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