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农民,住扶余市**乡**村。曾因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于2010年10月1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承包的位于扶余市**乡**村天然牧草地上挖掘鱼池,破坏草原,面积共计116.73亩。案发后,周某某将被占草原恢复植被,清除建筑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承包退化草原合同书及收据、地类证明、草原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案件移交函、草原管理站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证人郭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向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纪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大明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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