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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98********,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广西蒙山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 被告人周某某陆续在网上购买配件及火药弹、钢珠等,并由其住在蒙山县城**小区的表哥邓某某代收部分配件的快递。2020年 1月份,其在外务工回来,把这些网上购买的配件及火药弹、钢珠带回到长坪乡旱田组家中,通过网上教程,自己组装了一支火药枪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小勇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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