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京东网上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在射钉枪上添加钢管、瞄准器、钢珠改装成枪支,能正常击发。同年8月,其又利用无缝钢管、螺丝、木料等材料,用铁锤、圆挫、电钻等工具在家中非法制造火药枪一支,能正常击发。同年11月其在收废品时收购一把生锈的气枪,不能正常击发。三支枪均存放在家中。2020年3月17日民警在其家中查获三支枪形物,将其带至侦查机关讯问,其如实供述改装、制造两支枪形物的犯罪事实。经鉴定,送检改装、制造的两支枪形物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药枪1支、其他狩猎枪2支、电动圆锉1个、射钉弹197颗、圆头锤1个、钢弹113颗、手电钻1支(暂存侦查机关);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网购交易信息、物流信息、京东账号截图、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查询表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J520100-40-200012号;
5.检查、辨认笔录:侦查机关搜查被告人周某某家中、扣押查获制造枪支的工具、三支枪形物的笔录、被告人周某某指认非法制造的枪支、作案工具、制造、试用、藏匿枪支地点的笔录。附指认照片。
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周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指认现场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制造两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美静
检察官助理 刘皓梦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案件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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