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会东县以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枪托等配件后,利用切割机、电焊机等工具在其家中非法制造射钉枪一支。2020年5月22日,民警根据线索在周某某家中查获该射钉枪一支。周某某主动供述其改装的射钉枪是自己从淘宝网上购买零部件加工的,并指引民警在其淘宝帐号中查到相关购买记录。经鉴定,周某某家查获的该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解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检查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2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被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讯问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非法制造枪支罪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莉
2020年11月18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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