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住六枝特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其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的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五个月二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六枝特区平寨火车站喝酒后,想到之前刘某某打伤自己没有赔偿医疗费,就叫朋友马某某开车带他来到六枝特区岩脚镇民乐村包包上刘某某家找刘某某索要医疗费。当日凌晨3时许,周某某在刘某某家门口呼叫刘某某,刘某某没有答应,周某某便打开刘某某家铁门进入到刘某某家院子,然后用脚踢开刘某某家大门进入刘某某家中,刘某某发现有人进入家中后,拿出砍刀与周某某打斗,将周某某手臂砍伤,周某某见势不妙立即跑到屋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依法扣押的马刀、扫帚等;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检察官助理 张廷波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凶器马刀一把、扫帚一把,随案移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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