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清市**俱**车间主任,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起,被告人周某某入职福清市博尔集成家俱组装场工作。2011年1月20日开始,被告人周某某担任公司的油漆施工部车间主任,负责公司油漆的使用和管理。2015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使用和管理油漆的过程中,通过索要、暗示等方式先后收取油漆供应商黄某某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1796元,收取油漆供应商刘某某的好处费人民币348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1265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提取笔录及照片、在职证明及工作职责、微信交易明细及银行交易明细、现金缴款单、行政暂扣财物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6596元,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赖钦
检察官助理:石冰莹
2020年6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房,联系电话:18359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5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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