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62********,汉族,大专文化永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家住浙江省衢州市**乡**村**号。因2019年8月2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告人周某甲利用担任永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公司采购膨胀剂的业务中,推荐杭州**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供应商,后长期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虞某某(另案处理)以每采购1吨膨化剂给予120元回扣的贿送,共计人民币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领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虞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利用公司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灵美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