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告人周某甲利用担任永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公司采购膨胀剂的业务中,推荐杭州**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供应商,后长期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虞某某(另案处理)以每采购1吨膨化剂给予120元回扣的贿送,共计人民币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领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虞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利用公司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金灵美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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