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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集资诈骗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镇**村七里**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栋***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刘某某租赁的青岛市城阳区**楼**房**路**市场**门店内,协助刘某某以销售“天妃红”减肥茶酵素的名义,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黄某某、张某某等30余名投资人共计人民币672000余元,案发前返还投资人约8万元,购买产品花费19万元,并在资金链断裂后焚毁账目逃往重庆。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客户登记表、收款收据等书证;2.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二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红叶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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