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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集资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花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同乐大厦1007室成立“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享赢贸易商行”,通过发放宣传单和礼品、组织客户考察、旅游等方式,公开对外宣传投资足疗机、充电宝、按摩椅等共享设备,以短周期、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客户签订租雇协议、租凭协议、中小企业扶持项目等投资协议,向易某某、徐某某等不特定人非法集资67万余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挥霍。至案发,尚有52万余元集资款无法返还。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售表、客户登记表、领取租金明细、银行交易明细、个体户登记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易某某、徐某某仙等人陈述;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52万余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凌燕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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