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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重婚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某某,住四川省富某某**镇**路**洗车场,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重婚罪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前妻叶某某复婚,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周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熊某某后,与熊某某谈恋爱进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二人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子。2019年1月底,熊某某得知周某某与自己同居前没有离婚,遂于同年5月报案,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移送起诉告知书、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照片等。

2.证人证言:熊某某、刘某某、雷某某、文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并生育子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游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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