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区**寨,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重婚案,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非婚生下一子樊某甲。2009年8月11日,周某某与樊某某在黔西县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2010年9月,周某某认识现任丈夫熊某某,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在贵州省贵阳市共同生活至今。期间,分别于2011年2月12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两子熊某甲和熊某乙。周某某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第一次对其讯问之前,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贵阳市红十字会康福医院出生医学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侵犯了我国婚姻管理制度及他人婚姻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维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区**寨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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