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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郑某某等强迫交易、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赛博数码城**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重庆市渝中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2.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赛博数码城**通讯器材经营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3.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赛博数码城**通讯器材经营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县**镇**村**组,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栋**-**。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4.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88********,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赛博数码城**通讯器材经营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中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陈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先后租赁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赛博数码城四层B13-2“万达通讯”和A29“多多数码”房间作为作案场所,成立**通讯器材经营部,邀约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低利息、低手续费等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来该经营部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先是以提高个人信用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办理手机分期贷款,在贷款审核通过并掌握在周某某等人账户后,要求被害人选择要翻新手机一部或扣除手机折旧费、高额手续费后明显低于贷款额的现金,从而实施强迫交易、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周某某主要负责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对账、利润分成,郑某某主要负责与被害人谈判、记账、对账,李某某主要负责与被害人谈判,陈某甲负责接待被害人。事后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等参与犯罪的人员不论是否参与具体每一笔业务,均再按照事先约定的固定比例对收取的高额手续费分成。

经查证: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郑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等人多次以强迫交易、诈骗等方式非法获取了被害人王卿等人的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

1.2017年12月13日,被害人王某甲因急需用钱,被中介以低利息和低手续费办理贷款信息,诱骗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赛博数码四楼周某某经营的**通讯器材经营部办理小额贷款。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以办理手机分期贷款提升个人贷款信用额度,后期好办理现金贷款为由,给王某甲办理了5000元的手机分期贷款。贷款下来后,才告知被害人王某甲,因为是手机分期贷款,需要收取手机折旧费、高额手续费和服务费等费用后,王某甲只能得到现金2100元。在王某甲不同意情况下,周某某等人只给了王某甲现金2600元。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强迫交易非法占有了王某甲人民币2400元。

2.2017年12月21日,被害人尹某某因需要办理贷款,被骗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四楼周某某经营的**通讯器材经营部办理小额贷款。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等4人给尹某某在好分期办理了4880元的苹果7P 128G手机分期贷款,并以多人围观、不准离开等语言威胁和恐吓方式要求尹某某在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一部和现金1500元之间选择,迫使尹某某接受扣除高额费用后的现金贷款1500元,从而强迫交易非法占有尹某某人民币3380元。 

3.2018年3月29日,被害人王某乙被中介以办理低利息和低手续费办理贷款信息,诱骗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赛博数码四楼周某某经营的**通讯器材经营部办理小额贷款。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等人为王某乙办理了4280元的手机分期贷款。贷款下来后,才告知被害人王某乙只拿到现金1000元或价值1000元的翻新苹果6 16G手机,王某乙不答应,周某某等人将王围住,王在迫于无奈情况下被迫接受贷款条件,最终只拿到价值1200元的苹果6 16G翻新手机一部。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强迫交易非法占有了王某乙人民币3080元。

4.2018年4月4日,被害人蒋某某因需要小额贷款,被中介以低利息和低手续费信息,诱骗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赛博数码四楼周某某经营的**手机通讯器材经营部办理贷款。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以办理手机分期套取现金贷款为名给蒋某某办理了4080元的手机分期贷款。贷款下来后,才告知蒋某某如要现金则得扣除手机折旧费,手续费等,且要不要钱都要还贷款,迫使被害人蒋某某同意只拿到现金2160元。周某某等人强迫交易非法占有蒋某某人民币1920元。

5.2018年4月15日,被害人犹某某被中介骗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赛博数码四楼周某某经营的**通讯器材经营部办理小额贷款。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等人以办理手机分期贷款提升个人贷款信用额度,后期好办理现金贷款为由,给犹某某办理了4580元的手机分期贷款。贷款下来后,才告知犹在要手机和现金两者之间必须选择一样,犹选择要现金,周等人只同意给犹1800元。犹不同意。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不让犹离开,犹在迫于无奈情况下被迫同意后才拿了1800元后离开。周某某等人强迫交易非法占有犹某某人民币2780元。 

6.2018年4月16日,被害人陈某乙因需要小额贷款,被中介以低利息和低手续费信息,诱骗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赛博数码四楼周某某经营的**手机通讯器材经营部办理贷款。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等人以办理手机分期套取现金贷款为名给陈某乙办理了3950元的手机分期贷款。贷款下来后,才告知被害人得扣除手机折旧费,手续费等,只能给陈某乙1800元。陈某乙不同意,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以要么拿1000多元走要么自己走及多人围观方式,胁迫陈某乙同意只拿到现金1800元。周某某等人强迫交易非法占有陈某乙人民币2150元。

7.2018年3月23日,被害人雷某某因需要办理小额贷款,被中介以低利息和低手续费贷款信息,诱骗至重庆市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赛博数码城四楼周某某经营的**手机通讯器材部里办理贷款。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以办理手机分期贷款提升信用度,好方便后期现金贷款为名,给雷某某办理了4800元的手机分期贷款。贷款下来后,才告知被害人手机贷款已办好,不要手机得扣除手机折旧费,手续费等。在雷某某不同意情况下,周某某等人以必须二选一、不准离开等胁迫被害人雷某某只拿到1880元。周某某等人强迫交易非法占有雷某某人民币2920元。

二、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17年12月11日,被害人蔡某某被中介以低利息和低手续费办理贷款信息,诱骗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赛博数码城四楼周某某经营的**通讯器材经营部办理小额贷款。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陈某甲等人以办理手机分期贷款提升个人贷款信用额度,后期好办理现金贷款为由,给蔡某某办理了一笔手机分期贷款。同时,周某某在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给蔡某某办理了一笔手机分期贷款。在两个贷款下来后,才告知被害人蔡某某只能拿到现金3200元。在此过程中,蔡某某在不知办理了两笔贷款共9980元的情况下,同意接受只拿现金3200元。周某某等人骗取蔡某某人民币6780元。

2.2018年1月20日,被害人程某某因急需用钱,被中介以低利息、低手续费办理小额贷款虚假信息,诱骗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赛博数码城四楼周某某经营的**手机通讯器材经营部门店里办理小额贷款。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等人先以被害人程某某办理手机分期贷款提升个人贷款信用额度,后好方便办理后期现金贷款为由,给程某某办理了4800元的手机分期贷款。贷款下来后,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等人问程某某要手机还是要现金,程某某确定要现金时,周等人扣除手机折旧费、办理贷款的高额服务费和手续费后,只给了2100元给程某某。周等人骗取程某某人民币2700元。

3.2018年3月28日,被害人杨某某因需要小额贷款,被中介以低利息和低手续费信息诱骗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赛博数码城四楼周某某经营的**手机通讯器材经营部办理小额贷款。周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等人以先办理手机分期贷款提升信用度,后期好办理现金贷款为名,给杨某某办理了一部4800元和一部3980元的手机分期贷款,总计8780元。当贷款下来后,才告知被害人如要现金则得扣除手机折旧费,手续费等,被害人杨某某同意只拿到现金3000元。周某某等人骗取杨某某人民币5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查获的收据;

2.​ 书证:户口信息、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等10人的陈述;

5.​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长期纠集在一起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采取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6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陈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勇

2020年7月31

附:1.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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