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0********,农民,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家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假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运输假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从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G****7”的白色大众牌汽车运输假币去四川省成都市,当行驶至贵州省三都县"G75"高速路交梨河大桥路段时被三都县公安局查获。经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的人身、车辆进行搜查后发现其运输假币共计6355张(面值均为1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三都县水族自治县支行对涉案的6355张假币进行真伪鉴定后,得出涉案的6355张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均为假钞的结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假币清点纪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无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假币,扰乱国家经济正常运行,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薇
二O二0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三都县公安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五册,公诉卷宗一册,公安视频光碟七张,检察院讯问视频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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