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小区**号楼**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镇**村)。2015年3月22日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15年8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女友刘某某及其朋友史某某乘车欲前往史某某位于大同区学府公元小区家中,在此过程中周某某因其女友阻止其喝酒一事,二人在学府公元小区二期北门南侧附近发生口角并发生撕打,后刘某某给周某某父亲打电话时,周某某欲上前殴打刘某某,被害人赵某某(女,45岁)在阻止周某某过程中被周某某推倒,头部着地,后脑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周某某逃离现场。经大庆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一级。
经侦查,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户籍信息等材料;
2.证人史某某、刘某某、高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其曾具有前科、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的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周 群
检察员:王秀云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卷宗证据2册、视听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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