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金溪县**乡**村**组,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厂**车间内,在帮同事被害人谢某某清理身上粉尘期间,在已经预见可能发生伤害结果的情况下,出于玩笑目的,持高压气管朝同事被害人谢某某的臀部附近吹气,致高压气体进入被害人谢某某肛门内,致其受伤。经鉴定,谢某某受伤,致直肠全层破裂并经手术修补,评定为重伤二级,结肠浆肌层不规则撕裂,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谢某某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取得被害人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沙
检察官助理:吴昌辉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