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鄂N****1号红色力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本区祁家湾街建设村魏坡湾57号旁的泥土路(约30度斜下坡)倒车,因被告人周某某倒车后未将车辆停好,导致车辆后溜,将在车辆后方捡油桶的陈某甲撞伤,后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符合系因胸腹腔脏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和被害人陈某甲近亲属达成调解,在承担丧葬费之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2.被告人周某某户籍信息、病情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收条等书证;3.证人周某甲、周某乙、陈某乙、沈某甲、沈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毅
检察官助理林定敏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13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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