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8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村。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司法鉴定期为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17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6时许,在常熟市**街道**酒店**室宿舍内,因生活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并引发殴斗,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使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某头部等处,后被害人张某某当场倒地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与人发生纠纷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急诊病历复印件、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8.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执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过失致1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铭科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电子证据等光盘共计17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