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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31985********,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办事处**社区**庄**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小区。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月因盗窃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同年12月因该次盗窃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2018年11月因盗窃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驾驶铲车在阜阳市颍泉区安徽新中际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料仓内撞到了步行的被害人谢某某,导致被害人谢某某当场死亡。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非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储某某、张某某、林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仓库内倒车时,未确认安全后倒车,致一人死亡,承担此次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洲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小区,联系电话1590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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