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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8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P******(A),汉族,高中文化,住香港九龙黄大仙区**村**楼**室。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9年9月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从文锦渡口岸入境,经过申报台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检查,在被告人腋下和大腿内侧绑藏2包疑似犀牛角碎块和2块疑似犀牛角块。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犀牛角块共重0.86千克,确定均为哺乳纲奇蹄目犀科白犀的角制品,案值估算总值为人民币21.5万元。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7年版)规定,犀科所有种(除被列入附录II亚种种群的活体)均被列入附录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犀牛角块、手机;2.书证:受立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扣押文书、出入境记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鹏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逃避海关监管,私自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恋

2019年12月16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3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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