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9********,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乡**村**号,捕前住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街道**苑**栋**单元**楼东户,个体。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谭某某(已判决)通过微信联系买卖冰毒事宜,周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谭某某冰毒0.54克,并将该冰毒通过快递邮寄给谭某某经营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街**馆处。另查明,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此种方式贩卖冰毒给谭某某共计12次,共计约20克。
2、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从微信号为“ls_53987****”的人(未落实身份)处以4500元购买10克冰毒和20个麻古。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住处搜得麻古1.81克,冰毒9.66克。经鉴定,以上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郝高辉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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