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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537号 

被告人周某某(自报),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住**********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叶丽明、邓芳梅,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镇**街**巷**号**商店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博,并从中获利。经查,周某某收受参赌人员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六合彩投注赌资共约83500元。2019年8月27日,民警在上述**商店将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婷

2019年12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及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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