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3********,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赌博,于2013年9月6日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叁仟元。2019年5月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向本院提请逮捕,2019年5月17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同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下旬,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滦南县程庄镇周夏庄村村西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参赌人员20余人。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殷某甲、李某丙、成某甲、段某甲、薛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郭某某、李某丁、殷某乙、马某某、成某乙、成某丙、段某乙、段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聚众赌博,参赌人员20余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秀卫
检察官助理:郝竹青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河北省唐山市**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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