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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镇江市丹徒区氢能源产业园附近一民房内聚集王某某、曹某某、尤某甲等人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0元。

2.201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镇江市润州区官塘街道秀山村委会北侧一民房内聚集冷某某、曹某某、尤某甲等人赌博,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周某某人民币10200元。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冷某某、曹某某、尤某甲、尤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对证人、证人对被告人、证人对证人的辨认等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手机进行检查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卫宾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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