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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赌博案)(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号。2001年7月13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2年11月11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于某某(另案处理)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逸仙路红鑫宾馆206房间内组织高某某等人以打“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10场左右,每场抽头获利人民币2 000元左右,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 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剑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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