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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贪污案)_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4******,侗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石阡县**乡**村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国荣乡,住石阡县**乡**村**组,于2019年6月23日被中共石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石阡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石阡县为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助推精准脱贫,根据省市要求,出台相关文件,条件成熟的行政村陆续成立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石阡县**乡党委、政府成立了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乡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2016年7月1日,石阡县**乡**村登记注册成立了**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为**村委会,出资比例100%。该公司无任何实质性投入,主要是在乡政府的统筹安排下,陆续承接实施供水巩固提升工程、新村房屋水电安装工程、经果林产业等政策性扶贫项目。

2017年10月,**乡人民政府为完成异地扶贫搬迁入住工作,将**村32栋异地扶贫搬迁房屋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并用贵州省极贫乡(镇)子基金财政性资金解决工程费用。时任**村包村领导曹某某为尽快完成水电安装工作,便安排时任**村监委会主任、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兼报账员的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抓落实。被告人周某某接受任务后,及时找人做工程预算报乡政府审定,并于同月20日代表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乡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总价款317937元的《2017**新村房屋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周某某以工天计酬方式雇佣周某甲等人进购材料和施工。该工程项目于2018年1月13日验收合格,被告人周某某便按相关要求完善报账资料,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到**乡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报账。

2018年2月11日,**乡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317937元水电安装工程款一次性打入**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账户。2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带上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和空白转账支票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将**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中的302317.90元新村水电安装工程款转到自己私人的账户内,除支付实施水电安装工程的105311元款项外,余下的197006.90元款项被其用于归还个人银行借款152593.04元,个人及家庭使用44413.86元,至今未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合同、账务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周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97006.9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家祥 

2019年7月26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本案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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