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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贪污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三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11197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徐州市**馆**,曾任徐州**院**,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徐州市泉山区**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徐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徐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某担任徐州**院(以下简称**院)**部**科**期间,利用**学院军用油料的职务便利,通过下属**科油料保管员田某某和南京**部**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油料助理员赵某某(已判决)等人,将存储于**仓库的学院军用油料对外出售,侵吞售油款人民币71.75万元。分述如下:

1.2011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经与学院**系负责人商议,约定将该系40余吨用于教学的指标油向外出售,由**科和**系两部门平分。后被告人周某某安排田某某出售得款20余万元,个人侵吞平分后售油款人民币10万元。

2.2011年3月和2011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田某某联系赵某某,将学院指标油对外出售,由田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两次将售油款汇给被告人周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共计侵吞售油款人民币11.55万元。

3.2012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赵某某将学院60余吨指标油对外出售,由赵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售油款汇给被告人周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侵吞售油款人民币50.2万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徐州市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带走调查。调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退缴贪污款人民币46.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任职文件等书证;

2.田某某、赵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桂林

                             2020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贪污案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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