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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贪污、受贿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3********,本科文化,案发时系**,安徽省萧县人,户籍地萧县**镇**路**小区**号**室,现住萧县**镇卫生局院内一单元101。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萧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事实

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之便,在博物馆消防工程项目和防雷工程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签订虚假合同、伪造会计资料的方式骗取公款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联系安徽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告知萧县博物馆需要实施消防工程并让朱某某帮忙制作萧县博物馆消防设计方案用于申请经费,朱某某明确表示如果其公司中标该消防工程,设计方案不收取任何费用。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周某某联系朱某某,以博物馆部分开支无法报账为由,要求其以萧县博物馆消防改造工程设计费的名义从其公司开一张8万元发票,并制作、签订虚假合同方便周某某报账。同年12月12日,朱某某安排公司开出一张8万元的消防改造工程设计发票并制作一份虚假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并寄给了周某某。2019年12月20日,安徽省**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收到萧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的关于消防改造工程设计费8万元转账。约一周后,朱某某扣除税费及管理费1万元后,将剩余7万元以现金方式在其公司交给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将该7万元据为己有。

2.2019年3月份左右,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理张某某到萧县博物馆联系防雷业务,被告人周某某让张某某根据萧县博物馆的情况先做一套防雷工程设计方案。同年7月,萧县博物馆防雷工程设计方案做好,根据方案,工程总造价需24.388万元,被告人周某某以单位部分账目不好处理为由,要求张某某在原造价的基础上虚增造价10万元,张某某同意并在原方案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约4万元室内防雷远程监测软件等正常费用,后萧县博物馆的防雷工程总造价为39万元。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周某某明知防雷工程设计不收取费用,仍要求张某某以防雷工程设计费名义虚开8.5万元工程设计费发票,并制作一份虚假合同。2019年12月11日,张某某将开出的8.5万元防雷设计方案发票及防雷设计合同书寄给周某某,同年12月20日,**公司账户收到萧县博物馆8.5万元设计方案费。2019年12月26日,**公司账户收到萧县博物馆38.2万元防雷项目工程款。2020年1月13日,张某某扣除税费及管理费1.5万元后,将剩余7万元及虚增的10万元工程款共计17万元以现金方式交给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将该17万元据为己有。

二、受贿事实

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之便,在萧县庄里乡的拱形水渠迁建项目、“两汉”出土文物陈列展项目、萧县蔡洼淮海战役总前委会议暨华东野战军指挥部旧址陈列布展及安防设计一体化等项目中,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钱财合计16.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 为合肥市**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承建萧县庄里乡的拱形水渠迁建工程提供帮助,于2018年11月分两次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某14万元,后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人员任某某作为项目中间介绍人从周某某处拿走2万元。2020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听闻陈某某被省纪委查处,遂将14万元退还给陈某某。

2.2012年3月至5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合肥**装饰有限公司承建萧县博物馆“两汉”出土文物陈列展项目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成某某2万元。

3.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安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在承建萧县蔡洼淮海战役旧址陈列布展、安防设计一体化项目和《萧窑专题展》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提供帮助。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福州参会期间购买刻章原石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宣某某为其微信支付0.4万元。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经萧县监委员会工作人员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中共萧县县委宣传部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苏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受贿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娜

检察官助理:余莹莹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被告人周某某退赃款264000元,现保管于萧县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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