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4********,彝族,初中文化,景东县**镇**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景东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由景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景东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景东县**镇**村委会主任,以及**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第一责任人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款共104000元人民币,从中得利30000元人民币;
2、2019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资格,在血液乙醇含量为152.51mg/100ml血的情况下,驾驶云K*****号小型轿车沿花山镇淇海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淇海路K8+50M路段处,被景东县公安局花山派出所交警中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当选证、责任书、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易地扶贫搬迁户档案等材料;3.证人温某某、罗某某、王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 鉴定意见;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村主任及相关责任人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隐瞒事实骗取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瑞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5册、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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