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于2017年9月18日被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周某某于2017年9月8日,在白山市浑江区电厂家属楼2期23号楼4单元402其住处将3克左右重的冰毒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当天二人吸食了部分冰毒,并将剩余的冰毒放在了周某某住处。9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让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将剩余的冰毒交给货车司机时某某,并指使时某某将冰毒从白山市运往牡丹江市,当天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白山市浑江区今夜无眠KTV门前,将王某某所有的冰毒交给货车司机时某某后,被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抓获,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从时某某处扣押善存银片包装盒一个,并查出白色晶体一袋。经白山市公安局称重,被扣押的白色晶体净重为2.58克。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白色晶体中检出冰毒(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来源、2.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3.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5.行政处罚决定书、6.中国农业银行周某某银行卡明细清单、7.常住人口信息表
二.称重笔录及照片;
三.指认、辨认照片:1. 周某某指认、辨认照片;2.辨认笔录三份; 3.犯罪嫌疑人指认交易记录照片;
四.白山公鉴(理化)字【2017】430号鉴定意见书;
五.抓捕视频光盘;
六.被告人周某某供述;
七.证人王某某、时某某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并进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红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和证据共计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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