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系吸毒人员,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在长沙市雨花区**路**门口的马路边向吸毒人员姜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克(俗称“冰毒、麻古”),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元。公安机关于被告人周某某住处当场扣押甲基苯丙胺3.3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门口的马路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5克甲基苯丙胺和约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姜某某。
2、2020年5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门口的马路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5克甲基苯丙胺和约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姜某某。
3、2020年5月31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门口的马路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5克甲基苯丙胺和约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姜某某。
2020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于长沙市天心区**路**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疑似毒品“麻古”0.6克、疑似毒品“冰毒”3.35克。经鉴定,疑似毒品“麻古”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疑似毒品“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随即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毒品检测,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呈阳性,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多次非法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乐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