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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号**房**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2002年1月25日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3年8月25日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0日中午,吸毒人员刘某某找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承诺购买到毒品冰毒后提供毒品给周某某吸食,周某某微信联系“小磊子”(身份不明),问其是否能购买到毒品,随后“小磊子”打电话告诉周某某能够买到毒品,周某某要刘某某用微信转人民币550给他,刘某某即用微信转550元钱给周某某,周某某又转给“小磊子”,后“小磊子”要周某某、刘某某和他一起到天际岭隧道附近的一个加油站小区等送毒品的人,但因送毒品人临时有事,三人即离开。当日晚17时许,“小磊子”拿到毒品后,约周某某一起将0.3克左右的冰毒和一粒麻古送到刘某某家中,刘某某分了一点冰毒给周某某,周某某在刘某某家中利用刘某某的吸毒工具将分得的冰毒吸食。

2、2020年6月12日下午,刘某某用微信转人民币550元给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周某某将550元毒资转给“小磊子”,向“小磊子”购买55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小磊子”还未给被告人周某某送毒品。2020年6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约刘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粟塘小区篮球场见面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经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万某某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第二次贩卖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湘红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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