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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现住**楼**栋**单元**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7日11时许,刘某某电话指使妻子赵某某(该二人已判决),在鞍山市立山区西简易大桥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钱从被告人周某某处购买冰毒0.39克,再以人民币500元的价钱贩卖给吸毒人员关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8年11月29日,经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单;

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景慧
代理检察员:  相  石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鞍山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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