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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1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2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的家中贩卖了30元人民币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唐某某。当日11时许,麻章分局**派出所民警在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住处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14小包,经湛江市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14小包疑似毒品进行检验鉴定,检验意见为检材净重1.69克,均检见海洛因成分。

2、2019年3月22日5时许,霞山分局**派出所安排程某某在麻某某**镇**村**号周某某的家中向周某某购买100元毒品海洛因,周某某在屋内的一个窗口处收取程某某递来的两张50元人民币后,将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交到程某某手中,刚交易完毕两人就被当场抓获。民警从周某某身上查获毒资100元和一台OPPO手机,在程某某身上裤袋里查获刚购买的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为0.127克。经湛江市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1小包疑似毒品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3、2019年9月5日下午,吸毒人员许某某打电话给周某某要购买10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并约定在**镇**快线**村村口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6时40分许,周某某与许某某两人在**镇**快线**村村口附近交易毒品时被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草丛搜出周某某丢掉的一个白色透明状塑料袋,该袋内装有12小包透明塑料袋,每个小袋内装有疑似毒品的固体状物品。经称重该12小包疑似毒品固体状物品净重共2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缴获涉案固体12小袋随机抽取10小袋取样送检,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3.81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前二次贩卖毒品被立案侦查后均拒不到案,且继续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具有酌重情节,现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全案案情,建议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光强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889852****

2.案卷材料捌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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