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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晓华,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2********,汉族,高中文化,耒阳市**厂职工,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9日下午,吸毒人员虢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在耒阳**厂门口散步交谈时,得知周某某拿得到麻古、冰毒,便问周某某多少钱一套毒品(麻古、冰毒),周某某说每一套冰毒(约0.4克)和一粒麻古为400元,虢某某即通过微信转帐400元给周某某,周某某便从家里拿出一套毒品给虢某某,两人在周某某家里吸食一些毒品后,虢某某将剩下的毒品带走离开。

2、2019年11月23日13时许,虢某某用微信联系被告人周某某后,并通过微信转帐800元钱给周某某,周某某将两套毒品用餐巾纸包好后从自家楼上丢下,虢某某从地上捡起毒品离开。

3、2019年11月26日21时许,虢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周某某后,并通过微信转帐400元钱给周某某,周某某将一套毒品用餐巾纸包好后从自家楼上丢下,虢某某从地上捡起毒品离开。

4、2019年11月30日19时许,虢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周某某后,来到被告人周某某家里,并用微信转帐400元给周某某,周某某拿一套毒品,两人在和周某某家里吸食一些毒品后,虢某某将剩下的毒品带走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帐截图等书证;2.证人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卫红

检察官助理:马薇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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