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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住娄底市娄某某**乡**村**组**号。曾因吸食毒品,2003年9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因犯绑架罪、盗窃罪,2006年6月20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减刑后2013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8年1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强制戒毒;2018年1月22日、28日先后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4月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7日),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3时许,吸毒人员聂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向其购买一套毒品(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双方谈好价格500元,周某某送货至娄底火车站三间房酒店对面的马路边等待聂某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在周某某身上缴获冰毒、麻古共计8.29克。经鉴定,该缴获物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入所体检表、现场检验报告书、毒品收缴收据、抓获经过、周某某犯罪记录及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2.证人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称量取样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8.2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成业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特殊群体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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