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3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区**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身上口袋内查获82小袋白色晶体颗粒存放绿色口香糖铁盒内,查获44颗甲基苯丙胺圆形片剂(俗称麻果)存放在铝制管子内,查获73颗甲基苯丙胺圆形片剂存放绿色口香糖铁盒内。后经称重及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片剂净重共计11.04克,均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现场尿液检测,被告人周某某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2019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发案及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扣押笔录、毒品称重及取样笔录等;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毒品称重及取样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04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惠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