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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公诉刑诉〔2018〕5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委会****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大道****号一出租屋。2010年3月2日因吸毒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013年7月3日因吸毒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大道**路**号出租屋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1小包给购毒人员吴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周某某身上扣押毒资人民币100元、手机1部;从购毒人员吴某某身上扣押海洛因毒品1小包(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为0.04克)。随后,民警在周某某的住处扣押毒品疑似物3包(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分别为13.63克;0.97克;0.4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手机等物证;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辨认、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15.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燕青

检察官助理:郭益玲

2018年8月8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涉案毒品、毒资、手机等物证均存放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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