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大道**路**号出租屋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1小包给购毒人员吴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周某某身上扣押毒资人民币100元、手机1部;从购毒人员吴某某身上扣押海洛因毒品1小包(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为0.04克)。随后,民警在周某某的住处扣押毒品疑似物3包(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分别为13.63克;0.97克;0.4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手机等物证;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辨认、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15.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燕青
检察官助理:郭益玲
2018年8月8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涉案毒品、毒资、手机等物证均存放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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