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陆川县**镇**村**队**号处,出售一小包毒品可疑物给谢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现场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 13克),扣押毒资人民币100元。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0.13 克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莲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73页。
3.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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